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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环保行业发生了很多大事,雾霾的加剧,引发了对大气污染治理的关注;那么2017年国家最新环保政策会是怎样的呢,以下是pincai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年,18个环保政策大动作
1、实现中央环保督察全覆盖,适时组织开展督察“回头看”。
2、继续加强环境立法,推进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
3、推进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支持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4、加快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积极指导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14个省市完成此前划定任务。
5、持续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完善大气环境管理制度,部署推进O3污染防治。
6、加大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散煤和小散乱污企业群治理、中小锅炉淘汰、挥发性有机物减排等工作力度。
7、深化机动车环境管理。
8、加强重污染天预测预报和预警会商,继续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9、深入推进水污染治理,以贯彻落实《水十条》为主线,督促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10、配合住建部门加大黑臭水体整治力度;推进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11、指导各地开展2.8万多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
12、各地工业集聚区要在2017年底前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13、全面实施《土十条》,全面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加快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
14、继续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和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15、稳步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
16、加快排污许可制实施步伐,尽快形成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精简高效的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17、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加强改革试点的协调指导、跟踪评估和督促检查。
18、制定相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延伸阅读:
【环保政策】2017年,这些环保法律法规已经影响你的生活
从环保政策“元年”2015年开始,我国环保法律法规接连出台,为环保产业提供了坚实的靠山。刚刚过去的2016年,这一势头得到延续。进入2017年,已经有不少与我们息息相关的环保法律政策启动实施。
延续2015年与2016年的热度,2017年,我国环保行业有望迎来又一个“政策年”。自今年1月1日起,已经有不少环保法律法规启动实施,悄悄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造假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空气净化器中国环境标志标准
2016年12月,环保部环境发展中心发布国内首个空气净化器中国环境标志标准:HJ 2544-201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作为中国首个空气净化器环境标志产品标准,其建立在《空气净化器》(GB/T18801-2015)国家质量标准的基础上,不仅明确了不同大小的房间所用的空气净化器产品去除PM2.5、甲醛等有机挥发物的最大净化指标、噪声等要求,还首次规定了静音状态下产品的净化指标要求。
标准实施后,消费者可以根据净化器产品上是否贴有中国环境标志作为购买产品的重要依据之一。
全面供应国Ⅴ车用汽、柴油
2016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公告称,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根据公告,我国在全面供应第五阶段国家标准(简称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的同时,将停止国内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
公告要求,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进一步加强油品质量管理和控制,保障清洁油品市场供应;加油站(点)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明确标注所售汽油、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如:92号汽油(V),0号车用柴油(V)等),以便于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
2017年1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的销售车辆必须严格执行由环保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标准;而对于此前已经定型的车辆,则自201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新标准提出,汽车制造企业应保证批量生产车辆的内饰零部件与备案信息一致,否则将判定为环保一致性检查不合格。如果检测发现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等8项指标中任何一种污染物超标,都将判定为不合格。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2016年11月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原《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与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一样,都要报环保部门审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不仅占用了环保部门大量的行政资源,还增加了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成本。
针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登记表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办法》规定了登记表备案的格式、管理流程、法律责任等,明确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网上备案系统,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实施;建设单位自行填报、在线提交登记表;环保部门对备案信息予以公开,并开展相应的监督检查。
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2016年10月,环保部印发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要求强化“三线一单”约束作用,建立“三挂钩”机制,“三管齐下”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
根据《通知》,各省级环保部门要落实“三个一批”的要求,加大“未批先建”项目清理工作的力度。要定期开展督查检查,确保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清理工作。
从2017年1月1日起,对“未批先建”项目,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对“久拖不验”的项目,要研究制定措施予以解决,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项目,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拒不执行的要依法实施“按日计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