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2016-2017年)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创新、协同、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根据"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的原则,突出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问题,采取行政、市场、经济、科技等综合手段,总体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逐步减少重污染天气,形成大气污染防治"政府统领、部门尽责、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主要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努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稳定提升,重污染天气大幅度下降。到2016年底,全省14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3%以上,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8%以上。到2017年底,全省14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岳阳市、娄底市和邵阳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92天以上(优良率80%以上);衡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和怀化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00天以上(优良率82%以上);永州市、张家界市、郴州市和湘西自治州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10天以上(优良率85%以上)。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积极研究制定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细化功能分区,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严格高污染产业项目准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全省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不再审批炼焦、有色冶炼、铁合金等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其他行业新、扩、改建项目严格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积极化解过剩行业产能,依法淘汰落后产能。(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加快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浓度排放。2017年底前,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具备改造条件的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和其他市州6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实现超低排放。鼓励W型火焰锅炉实施超低排放升级改造。2017年底前,所有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含小火电和热电联产机组)必须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参与)
3、加强钢铁、水泥、有色等行业污染整治。加快推进钢铁企业脱硫除尘设施建设和改造,推进新型干法水泥企业脱硫脱硝除尘技术改造,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有色行业规范化整治,2017年底前,国控重点企业要达到国家清洁生产先进水平。鼓励钢铁、水泥、有色等行业企业秋冬季实行错峰生产、限产或停产检修。(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参与)
4、推进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2016年底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省商务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在石化企业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2016年底前,完成石化行业有机登录入口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参与)
(二)严格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
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积极推进错峰上下班,缓解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高绿色交通出行比例。优化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及周边地区城际综合交通体系,减少重型载货车辆穿行主城区。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2、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严把注册登记和转入关,新注册和转入车辆同步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管,认真落实排放检测/维护(I/M)制度,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质监局参与)
2016年底前,全省14个市州城市主要路段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并逐步扩大限行区域。(省公安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3、加快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机动车进行强制报废。2016年底前,全省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13万辆。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剩余的黄标车。加强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4、提升燃油品质。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力争2017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做好协调保障服务,加快推进我省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工作。定期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省商务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参与)
(三)强化燃煤污染治理。
1、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7号)要求,通过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 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各市州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长株潭城市建成区淘汰2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2016年底前,完成65蒸吨以下、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达标整治。(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省质监局参与)
2、积极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将煤炭更多地用于燃烧效率高且污染治理措施到位的燃煤电厂,鼓励电厂对附近工业园区企业实施集中供热。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与使用,限制销售灰份高于15%、硫份高于1%的散煤。提高煤炭洗选比例,2017年底前,全省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省能源局牵头,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参与)
(四)狠抓扬尘污染防治。
1、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筑施工工地要按规范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等要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要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要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要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2017年底前,根据相关规定试点开征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对控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适当提高征收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发改委参与)
2、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加快城乡结合部道路硬化进度,强化城区路面养护、保洁,逐步推广机械化等低尘作业方式和环卫专业冲洗机制,减少道路二次扬尘,重污染天气适当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2016年底前,渣土、沙石等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3、加强粉料堆场扬尘污染控制。贮存煤炭、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粉料堆场要实现封闭储存或采取防风抑尘措施。2017年底前,全省钢铁、水泥、有色等行业企业要完成物料堆场规范化整治。同时,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渣土消纳场要严格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五)深化城乡面源污染整治。
1、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2016年底前,14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或调整工作,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2017年底前,14个市州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要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限期关闭达不到环保要求或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砖瓦厂。(省公安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2、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加强对饮食服务业布局管理, 2017年底前,全省14个市州城区重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城区在2016年底前完成),并定期清洗和维护,大力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加强管理和执法,提倡引导健康饮食消费习惯,坚决制止违反规定的营业性露天烧烤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工商局参与)
3、禁止垃圾露天焚烧。采取专项巡查、集中宣传告知等措施,禁止在城乡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同时,居民小区、城镇生活垃圾收集点以及转运站要及时清理、转运生活垃圾,并安装必要的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封闭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农委参与)
4、积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加强监管,严格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支持地方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推进秸秆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强畜禽养殖污水、粪便和尸体等处理,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秸秆还田等,减少农业生产氨挥发和逸出。(省农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参与)
5、大力推进城乡绿化。积极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推动公共绿地建设和单位绿化,倡导庭院绿化、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加强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全面整治城市周边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加快实施森林禁伐减伐三年行动,因地制宜,积极引导地方创建生态文明乡镇、村,不断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参与)
(六)大力加强执法监管。
1、全面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2016年底前,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按照"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的要求,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要明确监管对象、具体整治措施、整治期限和责任单位(人),并实现动态管理,对所有污染源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全时段管控。(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部门参与)
2、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建立专项执法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业企业防治、燃煤锅炉整治、生活垃圾及秸秆禁烧、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等执法检查,省直相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督查。积极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突出监管重点,对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督促地方及时整改落实。(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部门参与)
3、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执法监管高压态势,对大气污染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对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对大气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对排污问题严重且治理无望的,一律依法淘汰关闭;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参与)
4、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2016年底前,完成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17年底前,完成其他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继续深入推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依法公布环境诚信、合格、风险和不良企业,定期将企业环境失信行为信用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共享交换、联合惩戒。(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等部门参与)
(七)分类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整治。
1、积极创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市。张家界市、郴州市、永州市、湘西自治州等环境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城市,2016年底前制定并向全社会公布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进一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2017年前,张家界市、郴州市、永州市、湘西自治州力争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污染物年均浓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10天。(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2、深入推进长株潭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长株潭地区建立健全统一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区域预警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严格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株潭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85号),切实提高跨区域大气污染应急联动、协作处置的能力。(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参与)
3、加强重点污染区域大气污染整治。根据现有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探索建立分区控制体系,对达标率靠后、超标率较高的城市,当地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科研单位排查分析原因,并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八)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1、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全面启动"数字环保"、"智慧环保"建设,增加、调整优化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大气监测网络,制定科学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体系。推进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按规范要求建成在线监测设施,并实现省、市联网。(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参与)
2、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加强大气污染形成机理、来源解析、变化趋势和监测预警等研究分析。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艺技术装备研究、示范和推广力度,不断提升我省环保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支撑一批节能环保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发展壮大。支持组建大气污染防治等环境治理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平台和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定期组织开展环保产业、技术展览交流。(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气象局参与)
3、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省、市州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会商机制,建立覆盖全省14个市州城市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2016年底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采取预案确定的应急措施,并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政府法制办、省能源局、省气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负责统筹研究制定相关重大政策和措施,制定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协调地方政府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省环保厅,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州建立相应的领导工作机制,将各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全面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省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15]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各自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严格监督考核。省人民政府每年初对上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相关地方政府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制定出台《湖南省环保督查方案》,对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下降、问题突出的地方要及时开展环保综合督察,并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公众、专家学者和咨询机构的积极性,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
(四)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出台《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配套规章制度,完善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制订出台餐饮油烟整治、扬尘防治等领域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推进精细化管理。完善排污征收使用制度,制定落实挥发性有机物、建筑扬尘等污染物的排污收费政策。按照"谁改善、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为目标,探索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企业节能环保"领跑者"制度,对先进企业给予奖励。落实鼓励秸秆等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深入推进绿色电力调度,严格执行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积极推进污染第三方治理。
(五)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重点污染源的监控及监督性监测经费、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业务运行经费等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等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拓宽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六)推进公众参与。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预警预报信息,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措施及科普知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实践能力。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公开市州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企业要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试点重点企业实行年度环境报告制度。有关部门要制定出台《全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积极开展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单位创建,推动社会公众形成绿色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建立举报奖励政策,对举报相关环境违法行为的要给予适当奖励,并及时处理环境违法行为。